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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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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区和平路带状公园。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朱旭宁、武振涛河北日报记者孟宪峰)廊坊市第一部林业地方性法规《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下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依照上一级国土绿化规划进行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本地特色。经批准的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定位、环首都经济圈和省、市相应规划以及本地资源状况,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10%。

廊坊市区新奥艺术大道。

对于新建城市道路,《条例》对绿地率要求为: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50米以下40米以上的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40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0%;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得低于35%,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得低于20%。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65%,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60%。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并分解绿化责任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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