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廊坊市市本级城镇参保职工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廊*办〔〕18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审核日期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止)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参保职工进行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
1.经民*部门批准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元以上的;
2.夫妻双方一方失业并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元以上的;
3.参保职工在参保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元以上者。
救助程序
1.参保单位负责通知、组织本单位符合救助的人员或其亲属在“廊坊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