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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3 6:22:00
什么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因解除婚约向对方索还彩礼,因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法律释义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关于婚约中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或者是否应该全部返还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判例来看一下: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青民初号原告:张×,公民身份号码×××,男,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魏×,公民身份号码×××,女,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张×与被告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与被告魏×经人介绍相识,于年腊月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因认识时间短,双方感情一般。结婚近两年的时间,原告在家居住的时间不足一月,且每次回家均为向原告索要钱财而来。年8月被告遭遇交通事故而住院治疗,原告虽对被告的种种行为极为失望,医院照顾被告,希望被告能念及夫妻情分,能与原告共同度日。然而出院后的被告性情依旧,丝毫无与原告度日之诚心,依旧将分手挂在嘴边,但对于返还彩礼一事却只字不提。原告在家庭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按照被告的要求,给被告送彩礼、财物等折合人民币近元,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魏×辩称,我俩是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腊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我跟他共同生活了两年时间了。当时原告给我送干礼元,我要了首饰也没有送。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脾气暴躁经常跟我吵架,年8月我出车祸后原告不仅没有照顾过我,而且还起诉我返还彩礼,我没有跟原告不过日子,我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现在原告起诉我返还彩礼我不同意,我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付出这么多应该原告给我赔偿。我是经营服装店为主,但是租金是由我本人交的,原告从来没有支付过租金。年起我女儿就在大学读书,被评为贫困户故在此期间上学相关费用均由财*补贴,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为我女儿支付生活费的情况。我愿意和原告领取结婚证但是原告一直未和我领取,原告一直未照顾过我也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与被告魏×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魏×在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对原告主张提出按习俗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只认可给付彩礼现金元,故以被告自认的数额确定为宜。考虑到本地的婚嫁习俗和生活水平、双方共同生活交往的时间长短、认识的经过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被告魏×应酌情返还原告张×彩礼元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为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负担.5元,由被告魏×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注:以上判例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上所述的判例中二审及再审均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从以上的判例中你悟出了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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